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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更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海雁容留他人吸毒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海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327刑更第23号罪犯陈海雁,女,1990年5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苍南县。2017年4月25日我院作出了(2017)浙0327刑初36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海雁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共折抵刑期27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罪犯陈海雁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经审查苍南县人民医院鉴定意见,罪犯陈海雁患已有孕3产0孕27+,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陈海雁暂予监外执行五个月三日(期限自2017年5月15日起计算至2017年10月17日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