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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3执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成都佳飞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成都佳飞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3执1295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成都佳飞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八阵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兰书明,执行董事。周某某与成都佳飞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3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成都佳飞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向周某某退还租赁诚意金11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受理费1000元。因成都佳飞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周某某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多次对被执行人成都佳飞建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商业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管理等部门进行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应收债权,案件无执行条件的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周光鑫亦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3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光伟审 判 员  席 铮代理审判员  朱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