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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熊长强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长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301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长强,男,汉族,1982年2月28日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山东省平阴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2月2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6年12月8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窦永路,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未检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长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尚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长强及辩护人窦永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7日2时9分许,被告人熊长强驾驶鲁A×××××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大海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滑县八里营乡南街路口路段时,与沿公路自西向东步行的行人钞某相撞,造成钞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熊长强驾车逃逸。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熊长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熊长强与被害人钞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钞某的亲属各项费用共计305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熊长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照片、尸检照片,被告人熊长强的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前科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信息材料,方路寨村委会证明2份,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熊长强的供述与辩解,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认定书,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长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熊长强在肇事后逃逸,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熊长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积极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熊长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熊长强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熊长强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长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吕万众审判员  徐振坤审判员  孟海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玉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