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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史德勇、郑国胜等与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德勇,郑国胜,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311-1号原告:史德勇,男,197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原告:郑国胜,男,1971年6月1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猛,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熙。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7)鲁1481民初3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尚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