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史德勇、郑国胜等与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德勇,郑国胜,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311-1号原告:史德勇,男,197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原告:郑国胜,男,1971年6月1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猛,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熙。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7)鲁1481民初3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尚彩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