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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惠、李蓬舟与广东麦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麦谷会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惠,李蓬舟,广东麦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麦谷会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5民初2587号原告:刘惠,女,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湖南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蓬舟,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湖南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麦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龙珠路41-1号1603房。法定代表人:蒋星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忠,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铮,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麦谷会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号开福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含写字楼)23001房。法定代表人:阳帅兵。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忠,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晗,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惠、李蓬舟与被告长沙麦谷会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麦谷会公司)、广东麦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麦谷公司)民间委托理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惠、李蓬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被告长沙麦谷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忠、王铮,被告广东麦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忠、韩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惠、李蓬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资产本金损失737640.01元;2、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预期收益124000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婆媳关系。2015年11月9日,在长沙麦谷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5月12日改名长沙麦谷会公司)市场总监曾鸣的业务游说下,该公司以广东麦谷公司名义与原告刘惠签订编号为JSD-TL2015-0161《“嘉思得•天利”证券管理计划协议书》。协议约定:刘惠将李蓬舟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南路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号为62×××11,户名为李蓬舟的证券账户,托管给广东麦谷公司进行股票投资专业管理;托管总资产为248万元;托管期限为一年(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8日);利润分成方式为原告55%,被告45%;如果一年协议期满原告分走的所有累计收益加总后小于年化收益5%,由被告补齐5%的收益给原告,作为原告资金的时间价值补偿;协议期未满一年,如果亏损超出25%,被告应该立即强平截断亏损,并主动告知客户;被告拥有完全独立的下单买卖操作权,接受客户账户有权修改交易密码;协议期满,若客户账户资金出现亏损,亏损由被告全部承担;被告如果提前终止协议,则视为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追究违约责任等。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将约定的证券账户及资产248万元全部托管给两被告进行股票投资,被告接管后,修改证券交易密码。后来因被告托管给原告证券账户造成原告巨大损失,长沙麦谷会公司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1、每周五交易结束后,允许刘惠查看委托账户情况,管理公司应将交易密码修改为委托人刘惠提供的原始密码;如遇特殊情况,应进行特殊申请,每月拥有2次特殊申请的机会;2、废除“嘉思得•天利”证券管理计划协议书中的6.2条款(长沙麦谷会公司在该条款上盖章)。被告接管原告证券账户后,完全由被告独立下单买卖操作。2016年1月26日,原告得知托管证券账户股票市值只有182万多元,亏损超过25%,原告多次询问被告解决方法,被告敷衍原告。2016年5月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权利义务终止通知书》,单方面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拒绝向原告赔偿损失。截止2016年5月9日,原告托管给被告的证券账户总资产为1742360.99元,托管期间被告共造成原告资产损失737640.01元。被告提前单方面解除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本金损失737640.01元和预期收益损失124000元(248万元×5%)。经调查,长沙麦谷会公司是业务招揽平台,广东麦谷公司是管理操作平台,原告上述损失系两被告共同造成,应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广东麦谷公司辩称,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也违反证券业务不得接受全权委托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2、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中关于利润分配方式与亏损承担方式的条款,实质上为保底条款,该条款违背了民商法基本原理,以及法律禁止性规定和金融市场基本规律,应当确认为无效条款。3、保底条款作为本案委托理财协议的核心条款,保底条款无效也将导致委托理财协议整体无效。4、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原告对造成合同无效具有过错,应当依据过错程度和公平原则承担损失。5、原告股票出现亏损,完全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6、原告损失的计算错误,截止某个时间点股票的账面价值亏损,只是账面上亏损,并非实际损失,预期收益损失因合同条款无效而没有依据。7、原告在委托期间多次对委托账户自行操作、进行多笔交易,私自修改、重置委托账户密码,造成被告无法对账户进行操作,其行为违反双方之间的协议,且多次下达指令,干扰被告正常操作,被告对原告的亏损不承担任何责任。被告长沙麦谷会公司辩称,本案案由是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长沙麦谷会公司不是该合同的主体,原告要求长沙麦谷会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9日,原告刘惠(甲方、客户)与被告广东麦谷公司(乙方、管理公司)签订合同编号JSD-TL2015-0161《“嘉思得•天利”证券管理计划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在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8日委任乙方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管理客户的账户(户名李蓬舟,证券账号62×××11,兴业证券长沙营业部,托管总资产248万元);甲方以全权委托形式委任乙方作为投资管理公司以履行服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对账户进行管理;利润分成方式为甲方55%,乙方45%;第6.2条约定第一次成功交易(即成功卖出)获利10%,结算一次,以后成功交易净值达1.15以上结算一次,结算部分为超出净值1.05以上的部分,留存5%的收益在账户(账户净值=账户总资产/账户初始委托资产);如果一年协议期满原告分走的所有累计收益加总后小于年化收益5%,由乙方补齐5%的收益给客户,作为客户资金的时间价值补偿;协议期满,若乙方账户本金出现亏损,亏损由甲方全部承担;协议期未满一年,如果亏损超出25%,乙方应该立即强平截断亏损,并主动告知客户;除了应尽披露业务外,甲方在委托期间无权查看账户,在委托期间甲方无权私自对账户进行操作,否则视为违约;乙方拥有完全独立的下单买卖操作权,乙方接受客户账户有权修改交易密码;乙方如果提前终止协议,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甲方没有任何操作权限,一旦甲方私自对委托账户进行操作,则视为甲方违约,需立即向乙方支付账户初始资金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并有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等。该协议由原告签名,广东麦谷公司盖章。协议签订后,长沙麦谷会公司在上述协议6.2条处盖章确认“作废”。原告刘惠与长沙麦谷会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每周五交易结束后,委托人刘惠有权查看其委托账户情况,公司应将交易密码修改为委托人刘惠提供的原始密码;如有特殊情况,应进行特殊申请,每月拥有2次特殊申请的机会;2、废除“嘉思得•天利”证券管理计划协议书中的6.2条款。如遇冲突,以此补充协议为准;3、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广东麦谷公司对长沙麦谷会公司上述盖章行为不予认可。协议签订、修改及履行过程中,长沙麦谷会公司的员工曾鸣、孙晓梦等人与原告刘惠接洽。一般情况下,交易日由被告进行操作,周末交易密码改为原始密码,原告刘惠可以查看账户情况。2016年4月7日、4月12日原告刘惠修改通讯密码,并于2016年4月8日至12日对账户进行交易,该期间账面上没有损失。2016年5月9日之后,双方未再履行协议。原告刘惠修改了账户密码并管理证券账户。截至2016年5月9日,涉案证券账户总资产为1742360.99元,账面上资产损失金额为737639.01元。另查明,两原告系婆媳关系,李蓬舟认可刘惠的本案行为。长沙麦谷会公司原名为长沙麦谷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企业改制、IPO上市、新三板培育的咨询服务等。广东麦谷公司经营范围是商务服务业。两被告均没有经营证券业务的资质。以上事实,有《“嘉思得•天利”证券管理计划协议书》、《补充协议》、证券账户资料、对账单、密码记录、户口簿及结婚证复印件、工商登记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一、权利主体问题。李蓬舟认可刘惠的本案行为,故刘惠有权委托被告对李蓬舟的证券账户进行管理。根据合同相对性,因李蓬舟并非协议的相对方,其不能主张合同权利,故李蓬舟的诉求应予驳回,刘惠系合同当事人有权主张合同权利。二、协议相对方的问题。广东麦谷公司系《“嘉思得•天利”证券管理计划协议书》的乙方,盖章予以确认,故该公司为协议相对方,双方形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长沙麦谷会公司在上述协议第6.2条处盖章进行修改,并与刘惠签订《补充协议》,虽然广东麦谷公司不予认可,但是长沙麦谷会公司员工参与协议签订、修改及履行过程,且补充协议关于“每周五交易结束后,委托人刘惠有权查看其委托账户情况,公司应将交易密码修改为委托人刘惠提供的原始密码”的条款与实际情况大致相符,足以证明长沙麦谷会公司与刘惠也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故长沙麦谷会公司亦应承担责任。三、协议效力及赔偿问题。两被告没有经营证券业务的资质,而本案协议涉及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并且约定全权委托、承诺收益及赔偿等条款。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即使是经批准的证券公司,按照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证券收益或者赔偿损失作出承诺。《“嘉思得•天利”证券管理计划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明显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在没有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签订协议,接受全权委托并承诺收益及赔偿损失内容,明显存在过错,应对资产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刘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证券特许经营和委托理财的商业风险,对资产损失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本院参照2016年5月9日账面资产损失737639.01元,并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公平原则,酌定被告赔偿刘惠65万元,剩余部分由刘惠自行承担。原告刘惠诉请预期收益124000元,因协议无效,缺少合同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广东麦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麦谷会创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惠65万元;二、驳回原告刘惠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李蓬舟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416元,保全费4828元,共计17244元,由原告刘惠、李蓬舟负担2244元,被告广东麦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麦谷会创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龙挺人民陪审员  李和莲人民陪审员  颜建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谢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第一百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第一百四十四条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