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执3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含平与被执行人高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含平,高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3604号申请执行人陶含平,男,1974年3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合,男,1984年6月3日生,汉族。原告陶含平诉被告高合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6)苏0115民初3508号民事调解书,依该裁判:一、高合于2016年6月21日前一次性赔偿陶含平伤后各项经济损失27000元;二、双方之间所有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任何争议;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陶含平负担。因被执行人高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陶含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26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高合的银行存款5801.27元。另,本院依法查询银行、证券、国土、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高合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决定将高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陶含平,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高合的其他财产线索,陶含平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高合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执行到位5801.27元。另,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高合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高合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陶含平亦未能提供高合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5民初35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开明审 判 员 成 林审 判 员 安东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唐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