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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吉日木图与陈国才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日木图,陈国才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999号原告:陈吉日木图,男,蒙古族,1990年2月8日出生,,个体户。被告:陈国才,男,25岁,蒙古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吉日木图诉被告陈国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陈国才在外打工为由,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国才的起诉,待陈国才回家后再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吉日木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吉日木图撤回对被告陈国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陈吉日木图负担。审判员  宝红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包牡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