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吉日木图与陈国才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吉日木图,陈国才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999号原告:陈吉日木图,男,蒙古族,1990年2月8日出生,,个体户。被告:陈国才,男,25岁,蒙古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吉日木图诉被告陈国才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陈国才在外打工为由,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国才的起诉,待陈国才回家后再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吉日木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吉日木图撤回对被告陈国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陈吉日木图负担。审判员 宝红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包牡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