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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郝桂芳与王奕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桂芳,王奕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677号原告:郝桂芳,女,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磊,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奕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桂芳与被告王奕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