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302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学才与肖兵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才,肖兵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538号之一原告:李学才,男,196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告:肖兵红,男,196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萍乡市,原告李学才与被告肖兵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被告均从事建筑器材租赁业务,自2012年始双方各自租用了对方的建筑器材。2016年,肖兵红起诉李学才,要求李学才返还租赁的建筑器材。该案尚在审理中。本院认为:本案的处理需以肖兵红起诉李学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王 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陆彦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