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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哲范与金圣都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哲范,金圣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898号原告:张哲范,男,现住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莲(原告的姐姐),女,现住延吉市。被告:金圣都,男,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哲范诉被告金圣都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哲范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哲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哲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张哲范负担。审判长  尹永杰审判员  林大海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荣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