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哲范与金圣都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哲范,金圣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898号原告:张哲范,男,现住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莲(原告的姐姐),女,现住延吉市。被告:金圣都,男,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哲范诉被告金圣都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哲范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哲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哲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张哲范负担。审判长 尹永杰审判员 林大海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荣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