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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章爱福、蔡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爱福,蔡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482号申请人:章爱福,男,1953年11月29日出生,63岁,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蔡玉林,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54岁,蒙古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爱福与被执行人蔡玉林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玉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蔡玉林价值9000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汪英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