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93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李伟诉被告胡书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胡书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十八站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93民初14号原告李伟,男,无职业,现住十八站林业居民区。被告胡书金,男,无职业,现住十八站林业居民区。原告李伟诉被告胡书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伟与被告胡书金自行和解,原告李伟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0元(原告李伟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伟负担1,750.00元,退还原告李伟1,750.00元。审判员 卢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