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行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蒲国英与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国英,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191行初169号原告蒲国英,女,汉族,1941年5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高天群,女,汉族,1963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彩虹大道南段(城乡产权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陈建敏,局长。委托代理人红天晓,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蜀绣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胡斌,局长。委托代理人喻雷,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彦豪,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原告蒲国英不服被告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蒲国英于2017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国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国英撤回对被告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蒲国英承担。审判员 熊秋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