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6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杜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杜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26民初615号原告:韩某,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被告:杜某,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被告:杨某,1972年10月19出生,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原告韩某与被告杜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被告杜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1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4日,被告杜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期一年。被告杨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借据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催要,但未有结果。现提起诉讼。被告杜某对原告所述无异议,愿想办法偿还。被告杨某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6年1月14日现金借条一份,被告杜某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杨某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对该证据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证据并结合原告陈述与被告杜某的答辩,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4日,被告杜某借原告现金100000元。当日,被告杜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韩某现金100000元,按2017年1月14日还清,被告杨某在担保人处签字。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担保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杜某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杨某依法应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韩某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杨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杜某、杨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新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