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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16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存山与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存山,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1638号之一原告:张存山,男,1950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广栋,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城北工业新区华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杜益锋,总裁。本院受理原告张存山诉被告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桃城区,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被告主张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景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双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