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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史立娟、鲁山建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立娟,鲁山建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助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77号申请执行人:史立娟,女,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鲁山建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下汤镇老街村。法定代表人:巴方振,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助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华龙道城市之光C座421室。法定代表人:吕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史立娟与鲁山建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助行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史立娟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臧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