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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瑞诚诉牛恒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诚,牛恒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721号原告:张瑞诚,无职业。被告:牛恒科,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晓玲,黑龙江省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诚与被告牛恒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张瑞诚负担。审判员  李辉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鹏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