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挺与肖如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挺,肖如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459号原告:王挺,女,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肖如龙,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原告王挺与被告肖如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王挺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挺撤诉。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王挺负担。审判员 胡衍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关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