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甘肃宝祥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宝祥钢铁有限公司,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712号原告:甘肃宝祥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高冠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建军、李甜,系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武威市凉州区。法定代表人:周志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龙,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宝祥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威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宝祥钢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34元,减半收取2967元,保全费3920元,由原告甘肃宝祥钢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添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