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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2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32民初429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屈某某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梅某某,女,汉族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法由审判员张会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代理人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按照被告缺席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等费用7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被告不愿做家务,不愿生小孩,经常出入娱乐场所喝酒大半夜不回家,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底,被告要求离婚,但原告考虑到为了双方的婚事自己花费比较多,不同意离婚,被告为此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故,原告现依法起诉离婚。被告梅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当事人围绕着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原告、被告的结婚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过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8年,原被告在黄陵相识后,自由恋爱,2014年12月12日在黄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4年12月26日举行了婚礼仪式,在结婚时,原告父母为原告购置了海尔吊式空调一台、格力立式空调一台、海尔冰箱一台、海尔电视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席梦思床两张、组合沙发一套、饭桌一个、电脑一台;被告陪嫁物有两床被褥,一台挂烫机,婚后双方购置了饮水机一台。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存款、债务,婚后双方为琐事经常吵架,被告于2015年4月份离开黄陵时带走两床被褥,一台挂烫机,一台饮水机回到山西娘家居住至今未归。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双方,应在婚姻存续期间互敬互爱,共同维护家庭和谐,但原被告双方为家务琐事经常争吵,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2015年4月份被告离开黄陵回山西娘家居住,致夫��双方分居已达两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请求离婚之诉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等费用7万元,因被告未到庭而无法核查,原告应另行主张权利;结婚时原告父母为原告购置的物品归原告所有,被告的陪嫁物已经由被告带走,不再进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梅某某离婚;二、在原被告结婚时原告方的购置物海尔吊式空调一台、格力立式空调一台、海尔冰箱一台、海尔电视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席梦思床两张、组合沙发一套、饭桌一个、电脑一台归原告所有,被告的陪嫁物两床被褥,一台挂烫机归被告所有(被告已实际带走);三.夫妻共同财产:饮水机一台归���告所有(被告已实际占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会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东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