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国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刑申22号吴国富:你为非法制造枪支一案,对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15)麻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文中刑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和(2016)云26刑申3号驳回申诉通知不服。以原裁判违背法定的鉴定程序,没有对你用于制造枪支的核心部件百能达“射钉枪(器)”是否法律意义上的“枪支”进行鉴定,请求撤销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15)麻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文中刑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和(2016)云26刑申3号驳回申诉通知,重新审理本案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认定2014年6月,你到麻栗坡县杨万乡“9号界”(边界地名)向一陌生越南男子购买了一支射钉器、一根钢管及射钉枪弹200发。回家后使用电焊机等工具将射钉器加装钢管改制成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并将枪支用于打鸟玩耍。2014年6月24日,你携带该枪支经过董占边防检查站时被执勤官兵当场查获。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你为打鸟玩耍购买一支射钉器、一根无缝钢管及200发射钉子弹,后利用电焊机、切割机等设备将射钉器改制成的射钉枪,经云南省公安厅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申诉提出原裁判违背法定的鉴定程序没有依据,要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本案与法律规定不符,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