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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民终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臧红珍健康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秀英,臧红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终8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英,女,196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松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臧红珍,女,193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霞(被上诉人三女儿),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春市。上诉人李秀英因与被上诉人臧红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2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秀英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秀英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秀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边 坤审判员 赵 楠审判员 于志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彩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