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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3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尹海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尹海,赵雯,郑向前,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336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区枣园街道办事处府右街27号。法定代表人陈志超,董事长。被执行人尹海,男,生于1976年3月2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被执行人赵雯,女,生于1979年1月24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郑向前,男,生于1970年6月2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李梅,女,生于1971年3月9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东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海、赵雯、郑向前、李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工商、车辆、证券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尹海、郑向前名下有登记的车辆,但未查找到该车下落,未查询到尹海、赵雯、郑向前、李梅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郭际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秀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