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3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重庆丰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綦江区金桥镇马头桥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丰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区金桥镇马头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5民终37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丰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金桥镇金灵庙01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75675766H。法定代表人:黄世超,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綦江区金桥镇马头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马头桥村。法定代表人:周光忠,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洋,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重庆丰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区金桥镇马头桥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0民初5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询问审理。上诉人丰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世超、被上诉人马头桥村的法定代表人周光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丰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马头桥村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马头桥村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查明事实错误。丰云公司和马头桥村签订了两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本案只涉及其中一份转包合同,另一份转包合同另案处理。丰云公司所发《关于我丰云农业公司不再经营所有土地及农作物的函》是针对另一份转包合同,而不是针对本案所涉转包合同。函件内容只因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没有表述清楚,丰云公司对本案所涉转包合同没有解除的意思。丰云公司向马头桥村缴纳本案所涉转包合同的土地转包费,但马头桥村表示丰云公司如想继续履行本案所涉转包合同就必须同时履行另一份转包合同,丰云公司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另一份转包合同,因此丰云公司向马头桥村缴纳本案所涉转包合同的土地转包费不能。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丰云公司明确表示可以当庭缴纳土地转包费,但马头桥村仍然表示两份转包合同同时履行才同意丰云公司履行本案所涉转包合同。因此,本案并非丰云公司不愿缴纳土地转包费。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丰云公司未支付土地承包费是因为马头桥要求丰云公司同时履行两份转包合同的原因。丰云公司在本案所涉转包合同上投资了几百万元的资金,不可能为很少的土地转包费而解除合同。3.一审判决在查明事实和认定事实上都有错误,以致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4.本案所涉转包合同的内容,马头桥村从未通知过丰云公司,丰云公司也从未提交过相关证据。马头桥村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丰云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马头桥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2015年2月11日马头桥村和丰云公司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2.丰云公司支付马头桥村2016年转包费26948.78元(其中田21.017亩*750元/亩=15762.75元、土29.607亩*375元/亩=11102.625元、林地1.0425亩*80元/亩=83.4元),并支付违约金(以年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3.要求丰云公司复垦田21.017亩、土29.607亩,如果丰云公司不复垦,就支付复垦费(按每平方米8元,上浮50-100%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丰云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9月,马头桥村将其承包经营的本村新民社滑稽湾至风岩沟河道段农户承包地87.3225亩(其中田21.017亩、土29.607亩、山林地1.0425亩、退耕还林地35.656亩)转包给丰云公司生产经营,转包期限15年,即自2013年9月15日起至2028年6月30日止。双方约定了转包价格为承包田按每年每亩300公斤中等黄谷,承包土按每年每亩150公斤中等黄谷折价计算。中等黄谷价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当年公布的价格为准。退耕还林地2014-2018年由丰云公司负责耕种,但不给马头桥村补偿,期间要保证退耕户的退耕面积验收合格,并确保期间能按照国家退耕政策得到补偿。从2018年之后,每年按250元每亩补偿给马头桥村,山林地按每年每亩80元补偿给马头桥村。丰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建停车场、管理用房、旅游接待设施等涉及永久性占地的,经双方协商,丰云公司按每亩10800元,一次性支付给马头桥村。双方约定转包费的支付时间为每年的1月10日之前。双方还约定了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按其地类承包金额的10倍乘以转包年数之积)。马头桥村于2013年9月15日将前述转包地交付丰云公司,丰云公司实际经营并履行,并于2014年和2015年先后在本合同约定土地上建造了三幢房屋,用于经营农家乐。2015年2月11日双方就前述内容补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还约定了转包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改变土地用途的设施部分,丰云公司应自行拆除,否则,作为丰云公司已拆除处理,并由马头桥村自行处置及改变了土地用途的占地,丰云公司应按国家规定交纳土地复垦费等相关事项。重庆市綦江区金桥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作为鉴证单位在该合同上批注意见:情况属实,同意流转,加盖了印章。同日,双方还就村属猫洞沟山坪塘的承包管理经营权订立了补充协议,作为前述合同的从合同。2016年1月10日,丰云公司未支付本年度转包费,并于同年2月24日给马头桥村[关于我丰云农业公司不再经营所有土地及农作物的函],该函载明:由于我公司对农业是一个陌生的行业,工作人员中也没有专业的农业技术员,现已导致我公司资金在农业上无法正常运转,现特向贵村领导提出,将从2016年3月1日起将以前所承包的土地全部退还于老百姓,我公司也不再向老百姓支付土地流转费用,现土地里的所有农作物交由贵村领导自行处理。之后,双方就相关事宜协商未果,马头桥村乃起诉来院提出前述诉称请求。一审审理中,根据丰云公司已履行合同金额计算,马头桥村认可黄谷1.25元/市斤。一审审理中,马头桥村举示原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万府发(1999)79号],该通知第三条载明,土地复垦费是指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应当缴纳的恢复土地原状所需的费用。其收费标准为金桥乡8元/平方米,并注明占用基本农田的收费标准按相应类别上浮50%-100%。马头桥村要求复垦费按16元/平方米计算。丰云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马头桥村要求复垦费不符合该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一审审理中,经一审法院实地勘测,丰云公司所建房屋三幢占地约605平方米(均未办理批建手续和取得权属证书),另建有地坝约735平方米(含其上长亭构筑物约100平方米)、鱼塘等设施。房屋、地坝、鱼塘共占去耕地约2957.9平方米。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诚信的履行义务。如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应付款项及违约金。本案马头桥村和丰云公司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协商在流转的农用地上建房屋、地坝及附属构筑物等设施部分改变了土地的农用性质,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其余部分是合法有效的合同。2016年1月10日,丰云公司未支付本年度转包费已构成违约。一审审理中,丰云公司不同意解除本合同却未履行支付转包费义务,虽在2016年12月6日一审庭审中丰云公司同意支付本合同转包费,但马头桥村仍坚持解除本合同。该院认为丰云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转包费的主要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马头桥村请求解除合同,理由正当,该院予以支持。丰云公司欠缴的转包费仍应当支付马头桥村。马头桥村请求的转包费26948.78元(其中田21.017亩*300公斤/亩*1.25元/市斤*2=15762.75元、土29.607亩*150公斤/亩*1.25元/市斤*2=11102.625元、林地1.0425亩*80元/亩=83.4元)符合合同约定的计算,该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丰云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转包费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向马头桥村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违约金按其地类承包金额的10倍乘以转包年数之积计算过高,该院不予支持。马头桥村自愿降低违约金计算方式按年转包费26948.78元的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违约金从2016年1月11日开始起算,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关于本合同涉及无效部分,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另行诉讼解决,本案中不予处理。关于马头桥村要求丰云公司复垦或者支付复垦费问题,因本案解决的是合同中的有效部分,而该部分不涉及复垦问题,且丰云公司栽种果树的行为未造成土地破坏,不属于复垦费解决的范围,故对马头桥村的该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关于马头桥村主体问题,马头桥村受新民社社员委托就其承包土地对外流转,马头桥村据此与丰云公司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马头桥村具有当然的诉讼主体资格,丰云公司辩称马头桥村主体不适格,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采信。判决:“一、解除原告重庆市綦江区金桥镇马头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重庆丰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二、被告重庆丰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市綦江区金桥镇马头桥村村民委员会2016年度转包费26948.78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三、被告重庆丰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市綦江区金桥镇马头桥村村民委员会违约金(从2016年1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时止,以26948.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四、驳回原告重庆市綦江区金桥镇马头桥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元,由被告重庆丰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丰云公司在租赁马头桥村土地过程中逾期支付土地转包费,马头桥村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丰云公司虽表示愿意缴纳土地转包费,但因丰云公司违约在先,且马头桥村已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并非丰云公司同意缴纳土地转包费即可,必须先取得马头桥村的同意,否则无法体现对合同履约人权益的保护以及对合同违约人的惩罚。经询问,马头桥村明确表示要求解除合同,不愿意继续履行转包合同。在一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另一方也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丰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4元,由上诉人重庆丰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秦 敏审判员 周海燕审判员 周 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诗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