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房淑芝、赵英随与被告孙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淑芝,赵英随,孙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358号原告:房淑芝,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原告:赵英随,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孙宏伟,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淑芝、赵英随与被告孙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淑芝、赵英随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淑芝、赵英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淑芝、赵英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房淑芝、赵英随负担。审判员 任宝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国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