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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房淑芝、赵英随与被告孙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淑芝,赵英随,孙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358号原告:房淑芝,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原告:赵英随,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孙宏伟,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淑芝、赵英随与被告孙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淑芝、赵英随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淑芝、赵英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淑芝、赵英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房淑芝、赵英随负担。审判员  任宝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国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