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伟艺与詹延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民初672号原告:苏伟艺,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詹延祖,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苏伟艺与被告詹延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伟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延祖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伟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詹延祖偿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诉讼中,原告苏伟艺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詹延祖偿还借款24250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于2016年7月19日向原告借款25000元,约定于2016年8月19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经原告一再催讨,被告至今未能偿还,现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詹延祖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9日,被告詹延祖因故向原告苏伟艺借款25000元(含第一个月的利息750元),并出具借条交原告苏伟艺收执,借条载明:今借到贰万伍仟元整、该借款于2016年8月19日前归还、该借款打入以下指定账户:信用社詹延祖62×××19等内容。被告詹延祖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借款当天,原告苏伟艺通过唐梅的福建宁德农村商业银行东侨支行的账号(62×××68)向被告詹延祖的账号(62×××19)转入款项24250元。对上述事实,有原告苏伟艺向本院提交的借条、詹延祖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存款明细账及原告苏伟艺在法庭上的陈述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据是证明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被告詹延祖向原告苏伟艺借款,限于2016年8月19日前还清,有其出具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可予认定。被告詹延祖应当依法按期履行还款责任。关于借款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之规定,原告苏伟艺请求借款本金为实际转账金额2425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原告苏伟艺主张借款时有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结合借条载明金额为25000元和实际转账金额为24250元,可予认定。原告苏伟艺请求被告詹延祖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支持,但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原告苏伟艺请求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未超过法定标准,应予支持。被告詹延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詹延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伟艺借款242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13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詹延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日升人民陪审员 林少容人民陪审员 林文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建伟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