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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彭康迪与曾蓉、刘华公司设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康迪,曾蓉,刘华,武汉凯撒荣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设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933号原告:彭康迪,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曾蓉,女,199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告:刘华,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被告:武汉凯撒荣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路鲁巷广场西北角武汉光谷中心花园A座16楼1610室(0478)。法定代表人:刘丰,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康迪诉被告曾蓉、刘华、武汉凯撒荣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康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康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康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彭康迪承担。审判员  邱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