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5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卢启刚与贵州西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启刚,贵州西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25民初165号原告:卢启刚,男,1966年9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住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权,贵州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西凯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94号花样年华商住楼第一栋1单元26层3号房。法定代表人:罗琪,系公司经理。原告卢启刚与被告贵州西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启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凯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卢启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退回工程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10000元(计算方式为:从2014年7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100000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16年6月24日);2、判决被告承担违约金20000元。事实和理由:于2014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西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履行并约定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100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出具项目施工许可证、开工令,以便原告进场施工,但被告以种种借口拒绝出具。后经了解,该项目早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施工,被告不是中标单位,不能以发包方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合同。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退还保证金,被告认可工程承包出现问题,愿意退还保证金,但又以资金困难为由,迟迟不退还。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西凯公司未提出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转账凭证,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签订合同的事实,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保证金10万元,双方存在违约金的约定。3、合同约定项目的新闻,拟证明该诉讼项目早已施工,被告方根本违约。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证据客观、真实,具备关联性,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于2014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西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将黔西南州巴铃至白层高等级煤矿专用公路工程(包括路基、桥涵、隧道等土建工程及附属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价款2亿元。工程交纳保证金100000元,保证金退还方式为按期按各段完成工程时按比例逐期退还。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通过银行支付给被告履约保证金100000元。由于被告不能提交项目施工许可证、开工令等,原告不能进场施工。原告遂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被告未退,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解决。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被告无取得发包该工程的相关依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原告也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双方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应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取得的财产。因此,原告请求返还保证金的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实际上是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其计算方式及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违约金首先应在合同合法有效下,双方基于约定,在对方违约下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本案中因合同无效,因此,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西凯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卢启刚保证金100000元,支付资金占用费10000元,合计110000元;二、驳回原告卢启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指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300元,由贵州西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 杰审 判 员 石成兵人民陪审员 周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蒙 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