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任华有、唐坤学与被告四川万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蒲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华有,唐坤学,四川万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蒲健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966号原告:任华有,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6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唐坤学,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25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四川万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法定代表人:任华权。被告:蒲健,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20日,住四川省射洪县。原告任华有、唐坤学与被告四川万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蒲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任华有、唐坤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任华有、唐坤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和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