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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任华有、唐坤学与被告四川万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蒲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华有,唐坤学,四川万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蒲健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966号原告:任华有,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6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唐坤学,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25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四川万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法定代表人:任华权。被告:蒲健,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20日,住四川省射洪县。原告任华有、唐坤学与被告四川万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蒲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任华有、唐坤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任华有、唐坤学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和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