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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7民初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于保文、高玉林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保文,高玉林,李小民,李红昌,朱翠花,孙成,才瑞英,李凤敏,龚翠支,刘志明,高玉芝,赵玉凤,于保伍,李海兵,高兆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1192号原告: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迁西县金厂峪镇。法定代表人:赵和平,男,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于保文,男,1963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高玉林,男,1953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李小民,男,1965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李红昌,男,1989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朱翠花,女,1964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孙成,男,1958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才瑞英,女,1955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李凤敏,女,1961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龚翠支,女,1948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刘志明,男,1974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高玉芝,女,1942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赵玉凤,女,1963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于保伍,男,1964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李海兵,男,1982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高兆龙,男,1965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河北金厂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于保文、高玉林、李小民、李红昌、朱翠花、孙成、才瑞英、李凤敏、龚翠支、刘志明、高玉芝、赵玉凤、于保伍、李海兵、高兆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本院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杨立国人民陪审员韩非人民陪审员赵娜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杜小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