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4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4160江阴久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澄东呢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久丰进出口有限公司,江阴市澄东呢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4160号原告:江阴久丰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6775700L,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文林新堂里58号。法定代表人:汪帮军,江阴久丰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王续,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澄东呢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384473F,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泾南路12号。法定代表人:龚礼铭,江阴市澄东呢绒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久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澄东呢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阴久丰进出口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向原告江阴久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发出了限期缴费通知,原告江阴久丰进出口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交纳。本院认为,因原告江阴久丰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下页)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海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