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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5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彩平诉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义、赵海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彩平,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义,赵海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883号申请执行人李彩平,男,汉族,1975年11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周国良。被执行人郑义,男,汉族,1974年5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赵海乐,男,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李彩平诉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义、赵海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6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义、赵海乐名下银行存款3366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少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