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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吴剑波与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剑波,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624号原告:吴剑波,男,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沈常凤,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抚松县松江河镇万达南区9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传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民,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剑波诉被告吉林省长白山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剑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6.00元,退还原告吴剑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增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