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袁超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刑初28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超,男,199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7]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超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31日0时许,被告人袁超经电话联系,在其租住的房屋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颗给陈某,二人共同吸食了部分上述毒品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陈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0.10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净重0.06克);从该房屋内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23小包(净重5.50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小包(净重1.89克)。被告人袁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袁超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7.55克给他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袁超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袁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超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以上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7.55克、冰壶2个、手机1部、电子称1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李 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圆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