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陶彦春、闫冬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彦春,闫冬梅,贾中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乔前锋,任理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郭安乐,该联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陶彦春,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6日,住社旗县。被执行人:闫冬梅,女,汉族,生于1968年6月27日,住社旗县。被执行人;贾中云,男,汉族,生于1959年6月29日,身份证号412928195906295017,住社旗县陌陂乡贾寨村贾寨29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社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陶彦春、闫冬梅,贾中云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恢5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士伟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程 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