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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行终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4行终30号上诉人张树强等15人(具体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张树强,男,汉族,1968年9月7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诉讼代表人方礼国,男,汉族,1959年3月17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诉讼代表人王宗林,男,汉族,1947年11月3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诉讼代表人吴家银,男,汉族,1957年4月2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诉讼代表人张树群,男,汉族,1959年9月19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海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朝阳东路。法定代表人孙跃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武友船,该局科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忠,该局法律顾问。上诉人张树强等15人因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行初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树强等15人以被上诉人已公开上诉人所申请的信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张树强等15人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张树强等15人撤回上诉;二、准许一审原告张树强等15人撤回起诉;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计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树强等15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德玉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絮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两间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附:上诉人名单: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树强,男,汉族,1968年9月7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镇陈巷村,身份证号码340402196809071410。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宗林,男,汉族,1947年11月3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镇陈巷村,身份证号码340402194711031438。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庆书,男,汉族,1959年8月1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镇陈巷村,身份证号码340402195908011419。上诉人(一审原告)方礼国,男,汉族,1959年3月17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镇陈巷村,身份证号码340402195903171413。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树勇,男,汉族,1960年3月12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镇陈巷村,身份证号码340402196003121431。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树群,男,汉族,1959年9月19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镇陈巷村,身份证号码340402195909191415。上诉人(一审原告)吴家银,男,汉族,1957年4月2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镇陈巷村,身份证号码340402195704021412。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传龙,男,汉族,1952年12月16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镇陈巷村,身份证号码340402195212161419。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宗田,男,汉族,1952年8月3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镇陈巷村,身份证号码340402195208031419。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文军,男,汉族,1962年8月28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镇陈巷村,身份证号码370402196208281418。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祝书,男,汉族,1964年5月24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镇陈巷村,身份证号码34040219640524141X。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本奎,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镇陈巷村,身份证号码340402196310201415。上诉人(一审原告)裴国光,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镇陈巷村,身份证号码340402196603181411。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扩云,男,汉族,1965年11月8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镇陈巷村,身份证号码340402196511081421。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发周,男,汉族,1950年10月20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镇陈巷村,身份证号码340402195010201415。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