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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执33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汤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汤国红,徐友义,汤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33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飞霞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3684515194C。法定代表人褚人大。被执行人汤国红,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徐友义,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汤国兵,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与被执行人汤国红、徐友义、汤国兵为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289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汤国红、徐友义、汤国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汤国红、徐友义、汤国兵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汤国红、徐友义、汤国兵分别作出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汤国红、徐友义、汤国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汤国红、徐友义、汤国兵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汤国红、徐友义、汤国兵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汤国兵有车牌号为浙J×××××车辆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汤国兵坐落在天台县赤城街道罗园北路5巷11号的房产,但该房产共有人很多,故一时难以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汤国红、徐友义、汤国兵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汤国红、徐友义、汤国兵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23执33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汤国红、徐友义、汤国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厉忠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