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9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与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奉贤供电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奉贤供电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910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负责人:汪灵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奉贤供电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负责人:李钧。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支公司与被告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奉贤供电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