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陵县万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百友、苗苗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陵县万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万某某,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2执88号申请执行人黄陵县万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陵县商业街。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黄陵县店头镇幸福沟居委居民。被执行人万某某,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陕西陕煤黄陵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号煤矿职工。被执行人苗某,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陕煤建司四处67号居民。本院在执行(2016)陕0632民初28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黄陵县万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万某某、苗某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陵县万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申请执行欠款40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万某某、苗某送达了(2017)陕0632执88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万某某、苗某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75元、申请执行费500元。2017年5月15日被执行人苗某履行执行款40000元、迟延利息94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775元、申请执行费500元。2017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黄陵县万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已领取全部执行款及迟延利息,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2民初286号民事调解书中万某某2016年12月31日前应支付40000元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延伦审 判 员 张梅英人民陪审员 郑天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