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81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邱小平与郑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小平,郑仁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523号原告:邱小平,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郑仁辉,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邱小平与被告郑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邱小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邱小平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撤回对郑仁辉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邱小平负担。审判员 陈 利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雅玲(代)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