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0282民初4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马莉英与马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莉英,马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82民初4439号原告:马莉英,女,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马张明,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马莉英与被告马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马莉英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莉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马莉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胡枫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