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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2民初4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马莉英与马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莉英,马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82民初4439号原告:马莉英,女,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马张明,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马莉英与被告马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马莉英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莉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马莉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胡枫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