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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恢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恢119申请执行人熊玉珍与被执行人常宝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玉珍,常宝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119-1号申请执行人熊玉珍,女,汉族,1960年02月18日生,住金台区。被执行人常宝凤,女,汉族,1960年03月10日生,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玉珍与被执行人常宝凤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常宝凤的工资收入另案已冻结,且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熊玉珍于2017年5月12日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恢1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少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