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执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天一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天霸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天一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天霸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洪法,陈思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299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长安路487、489号。法定代表人:康波,该公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文静,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昊,江苏���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天一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天霸路。法定代表人:陈洪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天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福民村。法定代表人:陈洪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天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法定代表人:陈洪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洪法,男,1961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陈思恒,男,198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天一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天霸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洪法、陈思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2015)张商初字第01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家港市天一纺织有限公司归还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给付结欠的利息【截至2015年7月20日为1104336.51元;自2015年7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如部分归还则扣除相应的金额),按照年利率13.5%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二、张家港市天一纺织有限公司赔偿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193330元。三、如张家港市天一纺织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张家港市天一纺织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对张家港市天一纺织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设备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设备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权限额20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江苏天霸集���有限公司、江苏天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洪法、陈思恒对张家港市天一纺织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9746元由张家港市天一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天一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天霸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洪法、陈思恒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渝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1387412.51元及其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天一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天霸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已歇业,陈洪法、陈思恒长期外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亦未发现有���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1387412.51元及其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1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