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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联合征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联合征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北京龙腾安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70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联合征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1705-A041。法定代表人:刘冬梅,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龙腾安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井体育公园二期。法定代表人:满俊江,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联合征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龙腾安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丰民(商)初字第1862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北京龙腾安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联合征鲜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9976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计算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龙腾安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北京联合征鲜服务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龙腾安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府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欣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