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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民终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秦丹、胡惠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丹,胡惠清,王旭,薛青,薛余良,顾凤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丹,女,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惠清,女,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旭,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林,福建汇德(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薛青,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审被告:薛余良,男,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审被告:顾凤琴,女,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奉贤区。上诉人秦丹因与被上诉人胡惠清、王旭及原审被告薛青、薛余良、顾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2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2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秦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8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荣富代理审判员  邱 翠代理审判员  曹滢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素珍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