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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4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童淑英与黄真安、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淑英,黄真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4208号原告:童淑英,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黄真安,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33层。负责人:李劲夫,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淑英诉被告黄真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淑英撤回起诉。��判员XX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浩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