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4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时烈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时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4刑初5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时烈,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壮族,文盲,农民,住德保县。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4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再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经德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德保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时烈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时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1日2时许,被告人黄时烈到德保县城关镇莲城社区新兴一街寻找盗窃目标,后其在黎某的租房看到门未上锁,便潜入房中将被害人黎某停放在一楼的一辆今骑缘牌三轮车盗走。同日23时许,黄时烈在吉星汽车站附近欲将该三轮车销赃给谭某1时,被民警人赃俱获。经德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为1800元。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书证;2、证人黄某3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黎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时烈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记录;7、视听资料。德保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时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时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1日2时许,被告人黄时烈途径德保县城关镇莲城社区新兴一街时,发现该街28号楼房的房门未上锁,便进入房中将被害人黎某(租住在该楼房二楼)停放在一楼的一辆今骑缘牌三轮车盗走。同日23时许,黄时烈在吉星汽车站附近欲将该三轮车销赃给谭某1时,被民警人赃俱获。经德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车价值为1800元。另查明,被盗三轮车被追回后已发还被害人黎某。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盗三轮车购买票据、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德保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黎某的陈述;3、证人谭某1、谭某2、黄某1、苏某、黄某2、黄某3、农某、石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时烈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7、辨认笔录;8、视频资料。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被告人亦对以上证据所证明的事实表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时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以盗窃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黄时烈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黄时烈本次犯罪前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时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时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时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二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韦文明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海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