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民终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厦门凌众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凌众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日报社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7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凌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二里58号201室。法定代表人:兰标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雅竣,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日报社,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号。法定代表人:梁建平,总编辑。委托诉讼代理人:XX照,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凌众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2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厦门凌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厦门凌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厦门凌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厦门凌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铁玲审 判 员 陈璐璐审 判 员 陈 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婕附本案所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