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与矫洪光、矫天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矫洪光,矫洪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2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被执行人矫洪光,住所地梅河口市解放街。被执行人矫洪石,住所地梅河口市解放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与被执行人矫洪光、矫洪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82388.78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6)吉0421执15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德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小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