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民终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剑与满洲里市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剑,满洲里市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民终2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剑,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媛媛,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满洲里市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里市富豪商厦公寓5-6层。法定代表人:何家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晔,该公司人事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才,内蒙古英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剑因与被上诉人满洲里市富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豪房地产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1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媛媛,被上诉人富豪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晔、张英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剑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富豪房地产公司给付休息日加班工资75035.28元、经��补偿金18000元;2.上诉费用由富豪房地产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通过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足以证明双方约定每周工作40小时。而实际上富豪房地产公司安排李剑每周工作42小时,每周仅休息1天,从未安排补休。李剑提交的2013年五一劳动节放假通知、2016年端午节放假通知、2016年五一劳动节放假通知及证人张某的证言,足以证明富豪房地产公司安排李剑在法定假日加班,且从未安排补休的事实,富豪房地产公司应当给付加班工资。二、富豪房地产公司曾多次对李剑调岗,2016年7月份未经李剑同意又进行调岗,并将李剑的办公设备搬离工作地点,导致李剑无法工作,被迫离岗。李剑是被迫离职,而非自行离职。富豪房地产公司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富豪房地产公司辩称,一、富豪房地产公司对李剑工作岗位的调整属于正常调整范围,没有侵害其合法权益。李剑到富豪房地产公司工作时,应聘的是司机岗位,2013年4月从事职员工作。双方所签订的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对所从事岗位都有明确记载。2016年7月12日,因内设机构的重新整合,拟将李剑的工作交由行政办公室管理,只是管理机构的变更,对工资等待遇无任何变化。李剑擅自离职,富豪房地产公司无过错,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二、富豪房地产公司的作息时间是每天工作7小时,每周最多工作42小时,保证休息1日,没有超出劳动法的规定。李剑要求给付加班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时效为1年,李剑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当维持。李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富豪房地产公司给付休息日��班工资75035.28元;2.判令富豪房地产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18000元;3.判令富豪房地产公司退还罚款4900元;4.判令富豪房地产公司补发工资6207元;5.诉讼费由富豪房地产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本案已经过劳动仲裁,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8月23日领取劳动仲裁裁决书。李剑于2012年5月入职,于2016年7月12日离职,离职前每月工资4000元,每月15日发放。李剑的2016年6月工资尚未领取。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剑每周工作40小时。实际上,李剑每日工作7小时、每周休息1天。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认可李剑于2016年7月12日离职,予以确认。李剑因对调岗不满即擅自离岗,且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富豪房地产公司,属于自动辞职。其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解除��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不予支持。李剑的2016年6月、7月工资均未领取,要求富豪房地产公司支付,只是数额上的不同,不违反仲裁前置原则,富豪房地产公司应当立即给付李剑尚未领取的工资。李剑主张的休息日加班工资,虽然提交了2013年国庆节放假通知、2016年端午节放假通知、2016年五一劳动节放假通知,但并不能证明富豪房地产公司安排其值班。李剑每日工作7小时,每周工作42小时,虽然超过了双方约定的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但并没有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对其要求给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企业无权对职工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罚款,富豪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对李剑罚款1000元的事实有收款收据为证,富豪房地产公司理应退还给李剑。李剑主张的其他3900元,富豪房地产公司予以否认,李剑虽然提交了其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满洲里市���格里拉支行借记卡明细,但该明细表并不能反映李剑被罚款3900元的事实,李剑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一、富豪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李剑拖欠的工资6207元、退还罚款1000元;二、驳回李剑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富豪房地产公司是否应支付李剑加班费;二、李剑的离职是否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关于加班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规定,富豪房地产公司安排员工每周休息1天,并未违反该规定,故李剑主张富豪房地产公司给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院不予支持。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李剑的工作时间每周超过标准工作时间2小时。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不当,该条规定已被修改,故本院予以纠正。从李剑入职开始,便与单位其他员工一样每周工作42小时、每周休息1天,按月领取工资,并未提出过异议。另外,富豪房地产公司一审提交的双方于2013年4月签订、续签至2016年4月1日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李剑月薪为2400元,双方于2016年4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月薪为3000元。而李剑在二审庭审中陈述”2012年5月到2012年11月份工资是2000元,从2012年12月到2013年7月份是2500元,从2013年8月到2015年1月份工资是3000元,2015年2月到2015年7月工资是3500元,2015年8月到离职工资是4000元,具体的月份可能有些记不清”,虽然李剑不能确定具体起止月份,但仍可以看出其实际领取的月薪高于合同约定的月薪,李剑并未提交反证来证明其领取的月工资中不含每周超过标准工时制度的2小时的工资,应当视为李剑每月领取的工资与其每周工作42小时的工作时间是相对应的,故对李剑主张在月薪之外再支付每周超时2小时的加班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李剑在一审提交的2013年国庆节放假通知、2016年端午节放假通知、2016年劳动节放假通知中显示,富豪房地产公司安排员工在国庆节放假4天、端午节和劳动节各放假2天,符合《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关于国庆节放假3天、端午节和劳动节各放假1天的规定,故李剑主张富豪房地产公司给付其法定假日加班费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李剑因对单位调岗不��而离职,系主动辞职,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李剑主张被迫离职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故对李剑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马 然审 判 员 王 宝 珍代理审判员 张套特格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楠